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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監理寬鬆?彭金隆:決策複雜可受公評 公司治理才是關鍵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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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彭金隆。(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攝)

金管會近期公布多起銀行行員挪用現金的非重大裁罰案,遭外界質疑監理寬鬆,金管會主委彭金隆今 (27) 日說分明,他指出,各局設有裁罰小組,決策過程複雜,過程也有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多年經驗累積、可受公評,並強調裁罰不是監理的唯一手段,不以罰鍰高低作為監理標準,關鍵在於有沒有做好公司治理,「當大家都做好,最好連一張罰單都不必開」。

談及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裁罰案的監理標準,彭金隆直言,來到金管會之後,才發現原來裁罰背後的決策體系這麼複雜,「不是任何一個人說要怎麼罰就可以罰」,事實上,300 萬元以上的案子才會列為重大裁罰,並呈報到主委這邊。


關於裁罰程序,假設一個案子是由金管會檢察局查到,提報後會有一定程序,要先去了解,再提出看法,並請業者答辯,這是很正常的程序,絕對不會是一個案子出來就立刻開罰,過程中有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金管會內部各局都有一個裁罰小組,經過大家一起討論,背後的考量非常多,例如:影響程度、涉案金額及人員、影響消費者期間多久、有沒有自我發現等,各項資訊完備以後,就能很清楚知道應該罰多少錢,每次裁罰一定會跟過去相關案例做比較,都很嚴謹的去確認,「這些是過去經驗的累積,可受公評」。

彭金隆指出,監理趨勢的關鍵就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公權力介入、再多的檢查也都是偶爾進行,公司內部真正的是要建立縝密的自我防護網以及三道防線機制,當金融機構認真建構,且有自我發現、通報與改善,「糾正也是一種處罰,是告訴業者要小心」。

彭金隆表示,監理不是一個人的主觀行為,也希望不用開出任何一張罰單,他否認「監理寬鬆」之說,而是市場已經進入另一個境界;當金融機構自我管控良好,金管會就不須用罰鍰高低作為監理標準,最重要是市場感受和消費者感覺安全,未來也會研究如何把資訊揭露得更清楚。

銀行局長童政彰說明,當金融機構發生舞弊事件時,金管會會根據《銀行法》採取兩種處置方向:若認定違反第 45 條之一且構成第 129 條第七款的要件,將處以 200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若尚未構成該要件,則可能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一,採取「糾正」處分。

他進一步解釋,《銀行法》第 129 條的兩項構成要件為「銀行未訂定內控制度」或「訂定後未落實執行」。在此基礎上,金管會將根據金融機構是否建立並執行三道內控程序來判斷,事前防線-是否掌握行員風險訊號,例如生活異常、財務壓力;事中防線-是否透過內控機制偵測異常行為;事後防線-是否能藉由稽核、自行查核發現問題。

童政彰強調,如果這三道防線有運作,我們通常會認為銀行仍具備一定的內控能力,就會給予糾正而非高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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