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財局:覆核審裁處駁回林建才逾期覆核申請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8日專訊》會計及財務匯報局表示,此前因林建才公然漠視兩項會財局為查察其兩個執業單位而要求提供資料及文件的法定要求而施加處分。林建才就此向會計及財務匯報覆核審裁處提出覆核申請,但因逾期而遭覆核審裁處駁回。覆核審裁處命令林建才須向會財局支付6萬元的訟費。
會財局歡迎覆核審裁處的裁定,該裁定重申受規管者須嚴格遵守《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會財局條例)所訂立的法定期限,逾期均不獲覆核審裁處接納。會財局亦要求所有受規管者需嚴格遵守監管期限,並在會財局履行監管職能時通力合作。
於2023年3月至5月期間,儘管會財局已反覆提醒並進一步延長提交文件的期限,林建才仍多次未能遵從會財局查察部發出的兩項法定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及文件,致使會財局無法進行查察。林建才的不合作行為妨礙會財局履行監管職能,並損害其監督和維護審計質素的能力。會財局因而對林建才施加處分,並向林建才通知其處分決定。在會財局條例所指明的21日申請覆核期限過後,會財局於2024年5月28日發布新聞稿。
林建才於2024年6月逾期申請覆核會財局的決定,並聲稱他在大部分相關時段不在香港,既沒有查看信箱或電郵,也因疲憊及時差問題在返港後沒有回到辦公室。該申請遭覆核審裁處駁回,主要由於林建才逾期提交申請,覆核審裁處並沒有在會財局條例第37R條下批准延長覆核申請時限的權力。覆核審裁處指出,林建才無論如何並未提出任何充分理由支持其延長時限的請求。(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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