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正三讀!百萬件遭強制執行保單解套 力拚7月前上路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立法院今 (3) 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之 6 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將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相當於豁免金額放寬至 14 萬 6730 元,新法經總統公布後始能生效,最快 7 月前就能上路。據統計,近 2 年約有 91 萬件傷害險及健康險保單已遭扣押強制執行,必須撤銷命令。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根據衛福部公告,全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最高標準為台北市,以該地 1.2 倍計算之 6 個月金額為 14 萬 6730 元,適用範圍大幅放寬,若高於此水準才會被扣押。
蔡火炎表示,根據統計,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遭到扣押或強制執行保單共有 123 萬件,其中,健康險與傷害險占 7 成,合計約 91 萬件,新法上路後,這些保單無論解約金多少,執行命令一定要被撤銷;不過,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小於每人每月生活費最高標準的件數則無法估算。
至於年金險是否有被豁免?蔡火炎解釋,若在年金累積期間,准用人壽保險規定,也就是說,解約價值超過豁免額度,仍會被扣押或執行;若已開始請領年金,一旦給付啟動,保險契約就不能終止,因此,也就無法被強制執行。
修法三大重點 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及介入權制度
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共有三大重點,首先,根據修正條文第 123 條之 1,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 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之 6 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另外,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二,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修正條文第 123 條之 2,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第三,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並配合修正現行保險法有關健康保險準用第 122 條至第 124 條規定之範圍,以排除該險種準用第 123 條之 1 及第 123 條之 2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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