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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覆核委員會:雲信投資(08129-HK)不合上市地位要求

鉅亨網新聞中心


前稱中國生物資源的雲信投資(08129-HK)就監管能否保持上市地位作進一步披露。中國生物資源於7月28日仍是以作為上市名稱時被港交所以其業務水平太低為理由而要求除牌,遂向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申請覆核裁決,委員會考慮所有提交的資料後,決定推翻除牌決定,原因包括該股在今年5、6月份進行兩度新股配售集資4790萬元,成為集團放貸業務增長關鍵,該股融資服務貸款組合於今年下半年擴大,預期今明兩年收益及溢利將增加。中國生物資源亦無意圖終止或出售任何現有業務,並致力改善業務營運。

證監會於11月10日發出信函,要求覆核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之決定。鑑於證監會的要求,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的決定將由創業板上市(覆核)委員會覆核。由於證監會介入,決定信函所載的決定並非最終結論。

雲信投資表示,於12月15日,聯交所創業板上市(覆核)委員會(下稱覆核委員會)應證監會根據諒解備忘錄第10.6段要求進行覆核聆訊。於12月22日,公司接獲覆核委員會函件,根據覆核委員會決定信函,覆核委員會考慮公司及上市部提交的所有(書面及口頭)資料及證監會日期為11月10的函件。覆核委員會認為公司無法按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26條所規定保證其股份繼續上市地位,因此決定推翻上市委員會之決定。覆核委員會進一步決定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04條暫停公司股份交易並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條展開取消公司上市地位程序。

根據覆核委員會決定信函,公司須於覆核委員會決定信函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間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提交復牌建議,以證明其擁有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26條所規定之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倘公司未能於六個月期間屆滿前提交可行的建議,聯交所將展開取消公司上市地位程序。覆核委員會決定信函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5條作為給予公司的通知。



根據覆核委員會決定信函,覆核委員會基於以下理由達成其決定:有關財務業務

1.本公司未能證明其業務具可持續性。覆核委員會尤其注意到以下各項:(a)公司似乎並無在信貸評估過程相關系統及控制方面(屬放貸業務的重大部分)進行足夠投資。並無提供有關已實施基礎設施、過程或控制以防範業務經營可能產生風險的資料,例如債務收回程序(包括收回逾期貸款或利息及執行擔保)、風險管理及評估(包括信貸風險及市場風險)以及減值及撥備政策詳情。(b)貸款經濟模式並不清晰。並無就公司預測的貸款業務的信貸成本╱撥備或客戶收購成本。(c)業務僅由4名全職員工經營。並無提供有關彼等經驗或專業知識的資料。信貸委員會的董事並無過往於放貸業務的直接經驗。公司未能解釋為何及如何委任兩名並無發展或經營放貸業務經驗的前警務人員可帶來財務業務大幅增長。並無資產負債表預測,進一步顯示管理層缺乏有關數據的經驗。(d)並無資產負債表及信貸融資提取時間表支持公司溢利預測的分析。此引起對預測數據合理性及可信度的極度關注。

2.無抵押放貸業務性質上具有風險,尤其鑑於業務規模小。信貸與貸款虧損的微小偏差可導致公司的重大壓力,尤其是當公司計劃以信貸融資為其資產負債表提供槓桿作用。客戶集中亦令無抵押放貸風險加劇。

3.鑑於上述,覆核委員會認為公司並無可靠或具體計劃以妥善發展或經營財務業務為主要業務。有關軟件業務、財務業務及公共關係分部

4.公司提交有關所有業務線的業務計劃似乎乃受上市部對公司缺乏業務的憂慮驅使,擬作為顯示公司旨在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26條充足性規定的手法,試圖維持其上市地位。此舉引起對公司所有業務線可行性及可持續性的嚴重質疑。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4.07條,公司有權將覆核委員會之決定轉介至上市上訴委員會作進一步及最終覆核。公司仍在審閱覆核委員會決定信函,並就此與公司的法律及財務顧問進行討論,將積極考慮提交覆核要求將裁決轉介
至上市上訴委員會作覆核。董事謹此提醒股東及潛在投資者,(i)公司未必會請求上市上訴委員會覆核有關裁決;及(ii)有關覆核結果(倘進行覆核)並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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