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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長:同股不同股並非企業選擇上市地惟一考慮點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司司長(署理)劉怡翔9月1日,出席上市公司商業道德會議2017研討會上表示,一家企業選擇在那個市場上市,除了是否開放予同股不同權公司外,他表示還會有其他多個考慮點,如當地的經濟、政治穩定性,監管制度,能否吸引投資者,法治情況等等。這些創辦人又是否真的超人? 實際上已有新經濟創辦人,因未達表現被投資者踢了出局!

劉怡翔提出,在同股不同權這個具爭議性議題上,要考慮及以下數點:香港是否接納同股不同權機制;若接納,是否要採取一些保障措施?香港主板是否也採納同股不同權股票?是否只適用於新經濟企業?何謂新經濟企業?是否容許已在其他金融市場上市的同股不同權企業,回流香港作第二上市?創辦人的同股不同權權利,是否要配以日落條款?創辦人退位後有關權利能否轉讓給其他人?他的權利經過一段時間後,是否要逐步回復合理水平?以保障投資者利益。

港交所8月18日結束的創新板(同股不同權)諮詢,已接獲數百份意見。8月30日財政司司長主持的金融領導委員會,亦對同股不同權進行討論,暫時沒有時間表何時有個決定。

事實上,同股不同權的爭議,就是投資者與企業之爭,買賣雙方之爭;不單是香港,其他金融中心如倫敦、新加坡、紐約,同樣面對著這樣的爭論;新加坡和倫敦今年先後也就此議題作諮詢,但暫沒有結果。對同股不同權要求呼聲,主要來自新經濟企業,創辦人希望有更多精力集中發展公司業務,而非聚焦短期盈利表現,因而要求有更大的投票權,減低應對來自董事局的政治爭議。


他引述來自Blackrock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全球股票市場1/4的市值由指數基金持有,他們在沒有選擇之下,必須要參與投資相關指數的成份股,即使當中也包括同股不同權的股票。 今年4月,標普道瓊斯便公佈,標普500指數不再接納同股不同權股份作為其成份股;富時指數亦提出,同股不同權企業,要給予投資人至少一定數量的投票權;亦有來自歐洲的主權基金,對同股不同權公司提出了質疑。反對聲音認為,此模式會增加風險,未能對創辦人的行為問責。

另外,對於港股市場是否也引入實名登記制度,他回應國內證券市場採取實名制已很普遍,在互聯互通下,香港採取實名制也要作出考慮,而涉及的私隱問題,監管時候也要虧及。
文:周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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