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大改革!往生前2年內贈與配偶需併入總額課稅 放寬可用遺產繳稅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行政院今(30)日於第 4014 次院會討論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需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針對納稅義務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分期繳納等規定進行重大變革,同時刪除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才可分期繳納的限制,並放寬繼承人以遺產存款繳稅。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為了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與保障繼承人及受贈人的財產權。
過去民眾常透過生前贈與來規劃節稅,以一個遺產總額 5000 萬元的家庭為例,包含生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 1000 萬元擬制遺產及 4000 萬元其他遺產,若總應納稅額為 200 萬元。在修正前,這筆 200 萬元的稅單會全數發給配偶與 2 名子女共同負擔。修正後,針對這筆 1000 萬元的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直接改為受贈人即配偶本人,按受贈比例分攤 40 萬元稅額,而其餘 4000 萬元遺產則由全體繼承人分擔 160 萬元,稅務責任更加明確。
此外,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上也有所突破。修正前若夫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妻 1000 萬元,計算剩餘財產扣除額時往往無法將該筆贈與計入現存財產,導致扣除額僅有 750 萬元。
修法後,這筆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將直接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使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提高至 1250 萬元,實質保障大老婆的權益。
本次修法亦刪除了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才可分期繳納的限制,並放寬繼承人可採「多數決」以遺產存款繳稅,同時回歸稅捐稽徵法處理滯納金。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期盼儘速完成修法程序,讓相關制度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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