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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能源內幕交易窩案4人受罰 原副總蔡偉和董秘陳建政共罰41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資本市場誠信建設宣傳活動

和訊股票消息廣東證監局近日通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陳建政、王芳共同內幕交易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為,以及蔡偉泄露東華能源股內幕資訊、蔡建偉內幕交易東華能源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沒收陳建政、王芳違法所得571,114.89元;對陳建政處以380,743.26元罰款、對王芳處以190,371.63元罰款。對蔡偉處以3萬元罰款;沒收蔡建偉違法所得48,673元,並處以48,673元罰款,罰沒款共計97346元。

經查明,陳建政(男,1968年5月出生,住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王芳(女,1976年7月出生,住址:江蘇省如東縣)、蔡偉(男,1957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蔡建偉(男,1966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江山市)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東華能源是一家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4年11月份,東華能源管理層預計寧波丙烷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第二期)、揚子江石化丙烷脫氫制丙烯項目(第二期)以及其他有關石化項目具備啟動條件,但需要解決配套資金。

2014年11月底,東華能源董事長周一峰在公司管理層會議上作出啟動揚子江石化丙烷脫氫制丙烯項目(第二期)的決定,並要求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陳建政、財務總監羅勇君提出配套籌資方案,安排分管投資的副總經理高建新抓緊辦理相關項目的環評批文。陳建政提出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籌集資金的建議,獲得與會人員一致同意。

2015年1月初至2月6日,東華能源公司內部以及公司與有關證券公司業務人員之間多次就公司非公開發行項目的具體方案進行了討論研究,初步確定了增發資金規模為40-50億元,按照股價20元的市價估算大概增發2億股。

2015年4月23日,東華能源發布公告稱,因正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自4月24日開市起停牌。5月23日,東華能源發布《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稱擬以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資金617,760萬元,募集資金將用於寧波丙烷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二期)、揚子江石化丙烷脫氫制丙烯項目(二期)、收購揚子江石化有關股權和補充流動資金。5月25日,「東華能源」股票復牌。

東華能源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23日。

二、陳建政、王芳共同內幕交易情況

陳建政時任東華能源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並全程參與,是內幕資訊知情人。「王芳」證券賬戶是王芳於2012年11月在華泰證券(601688,股吧)南通如東人民路證券營業部開立。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王芳與陳建政多次見面。王芳承認在見面期間多次在東華能源公司辦公室下單交易「東華能源」股票。王芳與陳建政見面的時點與「王芳」證券賬戶交易「東華能源」股票的時點吻合。

「王芳」證券賬戶的資金劃轉主要由陳建政負責。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該賬戶的交易資金主要來源方是陳某銀行賬戶,主要資金去向方是陳某、陳建政的銀行賬戶。陳某是陳建政的父親,其相關銀行賬戶資金也主要來源於陳建政銀行賬戶。

「王芳」證券賬戶預留的聯繫電話為陳建政手機號碼,陳建政知悉該證券賬戶的交易密碼,且陳建政、王芳均承認陳建政曾操作過該證券賬戶賣出「東華能源」股票。「王芳」證券賬戶交易「東華能源」股票使用的IP地址與東華能源公司的固定IP地址相符合,該賬戶多筆委託交易使用的委託地址(MAC地址和硬盤序列號)與陳建政筆記本電腦的硬件資訊一致。

「王芳」證券賬戶資金變化以及相關股票交易情況與內幕資訊形成及公開過程基本一致。2015年3月16日,王芳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收到陳某銀行賬戶轉入的80萬元,立即被轉入「王芳」證券賬戶,用於買入「東華能源」股票。

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22日,「王芳」賬戶累計買入「東華能源」股票118,000股,成交金額2,698,602元,共計盈利571,114.89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東華能源相關發行股票預案、公告,證券賬戶資料、資金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以及電腦查勘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三、蔡偉泄露內幕資訊的情況和蔡建偉內幕交易情況

蔡偉系東華能源董事兼副總經理,全程參與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是內幕資訊知情人。蔡建偉是蔡偉的弟弟。2015年4月5日,蔡偉通過電話向蔡建偉透露「東華能源公司可能要通過增發解決融資問題」。4月7日,蔡偉向蔡建偉發送的短信包含以下內容「今天老闆又找券商和基金開會,與增發有關」、「這幾天在準備,估計15號投料,20後出產品」。

蔡建偉獲悉上述情況後,於2015年4月7日至23日,通過其名下賬戶買入「東華能源」股票7,300股,買入金額259,889元,共計盈利48,673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東華能源相關發行股票預案、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廣東證監局認為,內幕資訊知情人陳建政與王芳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共同交易「東華能源」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內幕資訊知情人蔡偉向蔡建偉泄露內幕資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泄露內幕資訊行為。蔡建偉從蔡偉處獲知內幕資訊,並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交易「東華能源」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

一、沒收陳建政、王芳違法所得571,114.89元;

二、對陳建政處以380,743.26元罰款、對王芳處以190,371.63元罰款;

三、對蔡偉處以3萬元罰款;

四、沒收蔡建偉違法所得48,673元,並處以48,673元罰款,罰沒款共計97346元。

廣東證監局指出,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和訊上市公司數據庫顯示,陳建政1968年5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南京農業大學經濟與貿易學院畢業,高級經濟師。歷任江蘇省農墾集團辦公室科員、江蘇聚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務代表等,曾任江蘇東華汽車能源有限公司、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董事長、寧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董事、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助理、董事會秘書等職務。

東華能源曾於2015年9月25日晚間公告稱,公司董事會於2015年9月25日收到公司董事會秘書陳建政先生提交的書面辭職報告。為進一步加強公司管理團隊建設,公司計劃對管理團隊進行優化調整,陳建政先生申請辭去公司董事會秘書職務及財務總監職務。陳建政先生辭去董事會秘書職務後,將繼續擔任公司董事職務;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同意選舉陳建政先生為公司副董事長。

東華能源於2015年12月22日晚間發布公告,公司董事會於2015年12月21日收到了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陳建政的書面辭職報告。陳建政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東華能源副董事長、董事的職務,辭職後不再擔任公司任何工作。

蔡偉1957年7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華東理工大學本科畢業。歷任巨化集團公司技術科副科長,浙江化工廠項目經理,浙江太平洋(601099,股吧)化工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寧波東華BP液化氣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曾任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東華能源2016年3月18日晚間公告,因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公司將根據各個業務板塊的特點,採取事業部管理體制,進一步扁平化管理流程,以提高公司管理決策效率。為此,公司同意蔡偉先生自即日起不再擔任公司總經理職務,今後專門負責公司技術和研發工作。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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