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部都盯上虛擬貨幣了 幣圈還有「匿名」可言嗎?
金色財經
引 言
今天早上,國家安全部官方公眾號發了一篇文章,標題非常直白——《虛擬貨幣犯罪無法追蹤?想多了!》。比較值得一提的是,文章里有一句話很快被各家媒體轉載: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鼓吹虛擬貨幣流轉「隱蔽」,以此打消被拉攏策反人員的顧慮,並通過虛擬貨幣輸送間諜經費。
熟悉國內對於虛擬貨幣監管政策的朋友都知道,這幾年談虛擬貨幣監管的,多是央行、公安、法院和檢察院,國安部專門發文點名的並不多見。作為長期辦理涉幣案件的 Web3 律師,劉律師今天就借這篇文章聊聊:國家安全部的這篇文章到底說了什麼,釋放了什麼信號,幣圈的朋友應該關注什麼。
這篇文章真正的看點不在科普,而在於它把「國家安全」寫進了虛擬貨幣的風險清單——虛擬貨幣在中國的監管坐標,又往上挪了一格。
一、國安部這篇文章,具體說了什麼?
國家安全部這篇文章總體上並不長,歸納起來是三件事。
(一)虛擬貨幣帶來的三類風險
第一,虛擬貨幣與洗錢犯罪的緊密聯繫。近些年網路電信詐騙、網路賭博、跨境走私的違法所得藉助虛擬貨幣拆分、轉移,完成「洗白」和跨境流動,這樣的案例越來越多,監管部門自然會重點關注、研究防範;
第二,虛擬貨幣也是很多網路駭客攻擊的「資金掩體」。駭客發動勒索病毒攻擊後,往往只收虛擬貨幣贖金,再通過多層的拆分、混幣等方式變現,藉此隱藏身份。熟悉幣圈的朋友應該都知道朝鮮金將軍麾下的拉薩路組織(Lazarus Group)——該組織可謂是「戰果纍纍」、惡名遠揚。
第三,虛擬貨幣如今也成為一些國際間諜竊密的「幫凶」,具體模式就是引言裡引用那篇文章中的原話。
(二)虛擬貨幣的「匿名交易是假象」
根據國安部的表述,虛擬貨幣的「匿名屬性」從根本上就是偽命題,並從賬本、鏈路兩個角度解釋了「匿名」為什麼靠不住,另外還從私鑰的角度講了資產安全沒有兜底。這三個角度和我在辦案中的感受基本一致,第二部分我會展開講前兩層。
(三)對公眾的風險提示
原文提示社會公眾要認清虛擬貨幣的非法金融屬性,文中還援引了今年2月由人民銀行等八個部門發布的通知——也就是今年新出的「42號文」;同時提醒要警惕高薪兼職陷阱,尤其是要求用虛擬貨幣結算、到敏感區域拍照、提供內部文件數據這類「兼職」。
劉律師關注這篇文章,其中有一個比較創新的點,這篇文章把洗錢、網路攻擊和間諜竊密放在一起講。過去談虛擬貨幣的風險,關鍵詞是金融秩序和外匯管理;這一次,國家安全被明確寫了進來。當虛擬貨幣開始被國家安全機關寫進文章公開警示社會公眾,敏感的你也許就會發現,虛擬貨幣在執法者眼裡的敏感程度,就開始不一樣了。
二、虛擬貨幣的「匿名」,為什麼靠不住?
原文對此從兩層來拆解。這兩點,和劉律師在實務中看到的情況基本一致。
第一層是區塊鏈賬本。大家知道區塊鏈上,每一筆鏈上交易都被永久、公開地記錄,並且無法被篡改。錢包地址的「匿名」,只是把鏈上錢包地址和線下真人的真實身份暫時隔開,但並不是真正的隱身。
第二層是查鏈路。虛擬貨幣的錢包地址雖然是一串亂碼,但法幣和虛擬貨幣的兌換要經過交易平台和支付接口,會留下設備編碼、網路IP這些痕跡。而且一旦虛擬貨幣變成人民幣、或人民幣變成虛擬貨幣,資金的流向和特徵是非常容易查明的,再配合鏈上分析和大數據比對,還原資金流向、找到錢包地址背後的人,並沒有一些人想象中那麼困難。
從辦案實務看,涉幣刑事案件里最常見的定案證據,恰恰是鏈上轉賬記錄,加上從交易所調回來的KYC資訊。所謂「鏈上無痕」,其實並沒有那麼靠譜。
三、哪些人需要特別注意?
有三類人,這次要特別當心:
(一)普通幣圈玩家
雖然在我國持有虛擬貨幣本身不違法、更不可能犯罪,但劉律師不建議各位在網上接「用U結算」的高薪兼職,尤其不要幫陌生人收U、轉U。出入金時收到來路不明的U或人民幣,輕則凍卡,重則可能涉嫌幫信罪、掩隱罪。
(二)項目方和平台
今年2月發布的「42號文」已經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在國內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同時它廢止了2021年的「9.24通知」,監管口徑完成了一次換代。其實自2017年「9·4公告」以來,在內地發幣融資、拉人頭推廣、提供兌換服務,本來就已經踩在法律紅線上;到今天,如果平台被司法機關或監管部門發現為境外敏感資金提供了出入境通道,那法律性質就完全不同了。
(三)黑灰產團隊
用虛擬貨幣給詐騙、賭博資金「洗白」的團隊,過去要面對的只是公安、檢察院、法院這條司法線。但按這篇文章的口徑,一旦在洗錢過程中被認定「明知是為境外機構、組織輸送資金而提供幫助」,就可能觸及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量刑檔次與普通經濟犯罪不在一個量級。
四、為什麼說跨境資金流轉會成為打擊重點?
這一次國安部點名的三類資金跨境的犯罪行為:洗錢要跨境,勒索贖金要跨境,間諜經費更要跨境。結合近兩年的司法實踐,劉律師的判斷是:藉助虛擬貨幣實現資金跨境流轉的業務,未來大機率會被重點關注。
第一,這類業務本來就是非法經營罪的高發地帶。境內收人民幣、境外付外幣的「對敲」,按照「兩高」《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號),屬於變相買賣外匯。劉律師之前寫過的上海靜安2億元案、浦東65億元案,都是用USDT做仲介(詳見《用虛擬貨幣「換匯」,為何還是被查到?》《以穩定幣為媒介換匯,為何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如今執法和司法機關看這類跨境虛擬貨幣資金通道的角度變了。過去主要看有沒有擾亂外匯秩序;現在還要看:這筆錢是誰的,打給了誰,換回了什麼,甚至有沒有危害國家安全。
所以,幫人代收代付U、幫外貿客戶用 U 結算、做跨境 OTC、幫人換匯「出海」的朋友,真的要認真審視一下自己的業務。
寫在最後
國安部這篇文章,表面上是在科普「匿名是偽命題」,實際上是在告訴所有人:虛擬貨幣在中國的監管坐標,又往上挪了一格。
持幣無罪,但要看錢從哪來、到哪去。如果你的業務里有說不清來源的跨境資金,最好先停一停,找懂刑事的 Web3 律師做一次風險判斷。
[註:本文僅供法律實務交流,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案件應結合證據材料、交易結構、涉案金額及辦案機關認定進行分析。
來源:金色財經
發佈者對本文章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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