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遭法拍還要繳稅?國稅局曝:法拍與出售大不同「起算日」搞錯恐吞罰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房地合一稅申報藏陷阱!遭不動產遭到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不少民眾誤以為沒拿到錢或不是自願出讓就不用申報財產,因而慘收罰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示警,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不論是自願出售還是非自願的「遭法拍」,也不論最終是否有所得或有沒有取得拍賣價款,通通都必須在「交易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民眾務必多加留意以免錯過申報期限。

國稅局詳細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與申報作業要點規定,一般自願出售房屋、土地時,是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日。然而,如果房地是遭到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情況就完全不同;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就已經取得所有權,因此法拍案件的交易日,強制規定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為了讓民眾更具體理解,國稅局特別舉出實際案例:民眾甲君在 113 年 8 月 1 日取得 A 土地,後來因為無力清償債務,導致土地進入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拍定人乙君在 115 年 3 月 18 日正式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隨後於 115 年 4 月 8 日才完成地政機關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在這個案例中,原業主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的 30 日黃金期,必須從乙君領得證書的次日、也就是 115 年 3 月 19 日起算,截止日為 115 年 4 月 17 日;許多民眾常誤以為要從地政機關登記完畢的次日、即 115 年 4 月 9 日起算,如此一來就會直接錯過期限而面臨處罰。
房地合一稅自 105 年 1 月 1 日實施迄今已逾 10 年,至今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法令而受罰。稅局再度提醒,只要在 30 日內發現疏失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才能免除高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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