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百年信託」稅制紅利來了!政院跨部會協商達共識 避免代代課稅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為打造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並解決企業主對於家族財富傳承的痛點,金管會今 (5) 日宣布,針對「連續受益人信託」的課稅爭議,行政院已邀集財政部及法務部達成共識,未來此類信託在特定期間內 (建議不超過 100 年),僅需在信託成立初始課徵一次遺贈稅,打破過去「傳承一代、課稅一次」的限制,盼大幅提升家族傳承的誘因。

何謂「連續受益人信託」?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解釋,這是一種透過信託契約事先設定「條件成就」的傳承模式,例如企業主 (委託人) 設立信託後,指定子女為第一代受益人;一旦受益人死亡或年滿特定歲數 (如 65 歲),其受益權便自動轉移給預先指定的下一代 (如孫輩)。
這種模式可確保創辦人的精神與資產 (如企業股權、有價證券、金錢或商譽) 能穩定傳承,在國外家族信託是常見的作法。
王允中坦言,此類信託最令業者困擾的是,每當受益人更換 (如從 B1 傳到 C1),稅務機關就會視為新的繼承行為而重複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過去有非常多業者表達意見,希望解決「層層剝皮」的問題。
近年因政府積極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在相關部會積極聯繫溝通下,法務部於 2023 年作成函釋,確認在現行信託法律體系,約定明確信託存續期間且受益人可得確定之前提下,得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的安排,且得以後代子孫為後順位受益人,並約定受益人取得及喪失受益權的條件。
本次跨部會研商,確認「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是基於信託契約約定的條件成就,因此,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 (不超過 100 年) 及受益權變更的條件,且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備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要件,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無涉贈與或繼承,因此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
在財政部建議下,目前共識以「不超過 100 年」為原則,若信託期滿,可透過契約變更或重新訂定延續,但超過百年的課稅細則仍須視財政部未來函釋而定。
王允中強調,雖然「百年信託」是形容詞,但目的是在強調長時間的存續空間,希望能提供高資產家族更安心的財富管理環境。此項政策已於近期達成共識,具體生效日期將視財政部正式發布函釋的時間而定。
目前全台共有 55 家業者 (含銀行、證券商、外銀分行及信合社) 具備辦理信託業務資格,皆可承作此類家族信託業務。由於家族信託具備高度量身訂做性質,業者可針對企業主需求,將資產穩定傳承給多代「子嗣」,不需要具體指定某人,甚至可設定特定條件,如多位子女均分或限女性後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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