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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油:本公司獨立董事對審計委員會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44款


公司代號:1225


公司名稱:福懋油

發言日期:2026/02/23

發言時間:19:47:26

發言人:秦慧如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5/02/23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連仁隆獨立董事/巨蛋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審計委員會:

(1)討論事項第一案,解任本公司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案。

(2)討論事項第二案,解任本公司吳清德董事職務案。

(3)討論事項第三案,解任本公司許綺礽獨立董事職務案。

(4)討論事項第四案,解任本公司施博元獨立董事職務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就115年第三屆第十五次審計委員會之召集程序及討論事項、臨時動議均表示反對:

(一)按「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 之四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條及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承上,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所列各款「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

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 規定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五、重大之

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七、募集、發行或

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九、財務、會計

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

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

重大事項。」為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範圍,除此之外,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審計委員會

並無審議權限。

(三) 殊料,現任召集人許綺礽為配合非法董事長興泰楊淑樺等抗拒過半董事召集

115/02/23 董事會,乃刻意選擇同日上午恣意召集福懋油公司115年第三屆第十五次

審計委員會,而其中所列議案竟是「解任董事案」,此絕非審計委員會職權行使範圍,

審計委員會既無任何法源依據可以做成解任或不解任董事之決議,也無從進行討論,

然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刻意列為議案,則 許綺礽獨立董事顯然故意以身犯法,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之5規定,以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故本獨立董事就本次召集程序及 議案內容、決議方法均表示異議。

(四)本獨立董事對於此等故意違法之召集,要表達最大抗議,乃不出席,

以免造成為非法召集審計委員會背書之錯誤印象。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連仁隆獨立董事未出席審計委員會,

係以電子郵件表達上述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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