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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捷幹細胞: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9款


公司代號:4724


公司名稱:宣捷幹細胞

發言日期:2025/12/22

發言時間:18:14:07

發言人:蔡建芳

1.事實發生日:114/12/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0/2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3/10/24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

法」部分條文及每股認股價格。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114/12/22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部分條文。

(2)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一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3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3.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3)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40%。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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