倚強科:公告本公司背書保證達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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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款
1.事實發生日:114/11/0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Trantest Enterprise (Vietnam) Company Lt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100%持股之孫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75,530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0,935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0,93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1,87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孫公司銀行融資額度到期續約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9,73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01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合約條件
(2)日期:
依合約條件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551,059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804,31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58.3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8.96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倚強科114Q3權益淨值=1,377,648仟元。
2.個別對象背書保證之限額: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1,377,648x20%=275,530仟元)。
3.背書保證最高限額: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淨值百分之四十(=1,377648x40%=551,059仟元)。
4.114年11月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融資額度轉期續約案,致背書
保證額度重複計算而超限,惟實質並無超限情形,待舊額度期限
屆滿,背書保證餘額將等額降減。
30.935計算之。
6.Trantest Enterprise (Vietnam) Company Ltd.背書保證限額
USD1,000仟元換算约計新台幣30,935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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