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昆研究 | 賣U收口、收U不卡:香港立法會「穩定幣答覆」劃清OTC生死線
金色財經
過去兩個月,關於香港能不能「繼續在街頭換USDT」的爭論成了行業日常話題:立法會在5月通過《穩定幣條例》,HKMA 將監管法幣參照穩定幣(fiat-referenced stablecoins),且條例在8月1日生效;隨後,市場上關於OTC(場外交易、找換店)是否還能以「店內掛牌/當面成交」的方式繼續做USDT/USDC的討論愈發熱烈。
但爭論在9月10日那張立法會書面答覆里被監管機關「摁下了定論」——財政事務及庫務局在答覆中明確寫道(原文節選):「《穩定幣條例》已於2025年8月1日實施……目前只有『認許提供者』可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機構目前不屬《條例》下的『認許提供者』,因此不能向零售或專業投資者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原文)。
換句話說,監管口徑已從「討論邊界」轉為「明確立場」:如果你以自己名義、以店家報價或承諾成交的方式向公眾賣/買指明穩定幣,那就不在法律允許名單上。這意味著:監管要收的是賣U這一隻手,而不是把所有穩定幣相關業務「一刀切」。
以下是立法會公報原文:
先釐清法律關鍵詞
關於以上公報,進一步分析和給出結論之前,我們得釐清如下法律關鍵詞:
「要約提供」= 賣的那一手。 法條對「offer」的定義是:在業務過程中,讓對方「從你取得某指明穩定幣」的要約;它瞄準的是你把幣給別人,不是你從別人手裡收幣。所以「只買不賣」的動作本身,不等於「要約提供」。
「受監管穩定幣」:指的是受香港《穩定幣條例》規管的穩定幣,但截至9月10日,尚無發行人獲牌,也就是說,目前現實中不存在可賣給零售的「受監管穩定幣」。
「非受監管穩定幣」:凡未由《穩定幣條例》下的持牌發行人發行,或不在指明/受監管範圍內的穩定幣,統稱為「非受監管穩定幣」。換言之,在「受監管穩定幣」尚未面世之前,市場上流通的穩定幣在法律地位上一律視作「非受監管穩定幣」,USDT和USDC即屬於此類。
認許提供者(五類):持牌的穩定幣發行人、由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持有儲值支付工具牌照的人士、獲證監會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及認可機構。是否能賣,還要看賣給誰(零售/專業)、賣的是什麼(受監管/非受監管)。
注意:條例與本次答覆「卡」的是賣方要約;「買入/收幣」不被直接歸類為「要約提供」,但仍要遵守AML/KYC、支付與託管仲介等其他框架。
這次公報到底「允許/不允許」什麼?——一張表看明白
以2025-09-10時點為準(尚無受監管穩定幣)。
兩條註記:
1. 「買」指從客戶處收幣,不對外提供穩定幣;若出現掛賣價、承諾成交、以己名義把幣給對方等賣方要素,就會被認定為「要約提供」。
2. 即便「可以買」,你仍需守住反洗錢/制裁篩查、支付/SVF/匯兌等既有規則;此外,針對VA經紀/託管的專門發牌正走在路上,未來對「代客轉移/撮合/臨時託管」的要求會抬高。
爭議真正的落點:從「能不能交易」到「你究竟在賣還是在收」
回看這兩個月的爭論,許多誤解都卡在「被動撮合算不算賣」。書面答覆把口徑講透:OTC不屬於認許提供者,因此不能向零售或專業投資者「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無論是否屬於受監管穩定幣);
同時強調目前無發行人獲牌。換成白話就是:你對外賣 U 不行;你只收 U,不把幣「提供給」別人,規條沒有直接卡你。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既買又賣」的傳統 OTC感受到明顯「收口」,而「只收 U→法幣結算」的收單/U 卡業務在合規邊界內仍能運行。
幾家歡喜幾家愁:不同主體的真實處境
1.傳統OTC(既買又賣)
壞消息坐實。只要你對外賣U——哪怕自認「被動」——一旦出現報價、承諾成交、用自家名義把幣給客戶等要素,就觸發「要約提供」的紅線。更現實的是:即便你想「走平台經紀」,SFC的仲介口徑要求經許可平台、不得自託管,而且「向零售賣受監管穩定幣」在目前並無標的可賣。舊模式不可持續,是這波答覆後最清晰的信號。
2.U卡與「只收U、法幣結算」的加密收單機構
短期是受益方。你做的是收U(買)→ 交由受監管方兌法幣 → 給商戶結算法幣,沒有「把穩定幣提供給客戶」的那隻手。不在本次答覆的打擊面。但別忽略三道門:AML/KYC/鏈上篩查要硬;支付/SVF/匯兌等原有框架仍然要守;以及VA 經紀/託管專牌落地後,代客轉移/撮合/臨時託管的門檻會變高。換言之,今天沒卡你,不代表明天也不會管你。
3.想「正面拿牌」的機構玩家
長期利多但門檻極高。穩定幣發行與要約的正門在HKMA 牌照;「仲介/經紀/託管」正走向SFC獨立許可。這套雙軌體系意味著:穩定幣要約仍受特別法約束,誰有資本、銀行通道與風控體系,誰就能在下一輪搶位;中小規模機構更務實的路線,是把「收U→法幣」做好做穩,等新牌照把不確定性清掉。
為什麼這次答覆「像分水嶺」?
因為它把模煳的問題,變成事實判斷:看你到底在干「賣」,還是在干「收」。法條對「要約」寫得很直白,答覆也點名了OTC的非認許身份與「未發牌」的現實。行業的情緒爭論到這裡為止,剩下的是合規工程:把「賣」的外觀從產品、話術、結算鏈上徹底切走;把收U → 受監管方兌法幣 → 商戶收法幣的鏈條證據化、可查驗,並為即將到來的VA 經紀/託管專牌預留接口。
結語
這份書面答覆不是把門關上,而是把門框釘牢。監管要收的是「賣」的那隻手:把穩定幣提供給他人的要約,必須回到認許體系裡;而「收」的那隻手——從對方接收穩定幣、再經合規鏈路兌成法幣並結算——在現行口徑下並未被直接禁止。真正的分水嶺,不在於你叫自己OTC還是支付,而在於你的業務事實會不會被認定為賣方要約。這要求每一家機構都把產品界面、營業話術、結算路徑與合約條款逐一對齊,讓「收」與「賣」在證據上涇渭分明。
同時別忘了時間維度。今天的口徑解決了「誰能賣」的問題,但VA經紀/託管專牌正在路上,未來對「代客轉移、撮合、臨時託管」的要求只會更清晰也更嚴格。與其糾結於灰色地帶的最後一寸,不如儘快把業務做成可被監管驗證的樣子:把「賣」的權責交給能賣的人,把「收」的通道打磨到經得起問詢。對於仍想長期留在香港市場的機構,這不是風格選擇,而是生存策略。
原創作者:邵嘉碘律師
來源:金色財經
發佈者對本文章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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