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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監管》中國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管,明確金融機構入市範圍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稱通過修改完善1996年實施的《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集中整合,將有利於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管的頂層設計、完善監管機制。

 

  《管理規定》包括總則、市場參與機構管理、業務監督管理和附則4個章節,合計35條。

主要內容包括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管,構建全鏈條市場監管制度,提高外匯市場基礎設施管理和服務能力,釐清參與機構業務邊界,以及提升外匯市場管理的前瞻性。


 

  其中,《管理規定》明確金融機構的入市範圍、基本條件和業務原則,明確金融機構可自主決定參與交易沖銷、同步交收等風險緩釋服務;重申金融機構通過境內貨幣經紀公司協商達成人民幣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實現路徑。

 

  此外,《管理規定》要求,參與中間價報價的金融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中間價報價信息。(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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