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奇峰國際前董事長達十年取消資格令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11日專訊》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四名前執行董事李志剛、林平基、黃賽鳳和楊廣倫,以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黃潤權的取消資格令。
李的取消資格令為期十年;黃潤權的取消資格令為期七年;其他人士的取消資格令則各為期五年。五人被飭令不得擔任或留任奇峰或任何其他法團(包括奇峰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奇峰或任何其他法團(包括奇峰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奇峰或任何其他法團(包括奇峰任何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的管理。他們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在是次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證監會於調查有關奇峰的董事及其他高級人員涉嫌不當行為的指控後,對該等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這些指控涉及三宗在2007年至2014年期間作出的收購項目,該等收購為精心策劃的計劃的一部分,旨在虧空和挪用奇峰的資產。奇峰因有關收購項目蒙受了重大損失。
奇峰分別在2007年及2009年收購了一家據稱持有森林資產的目標公司的70%及30%權益,總額為16.78億元,但法庭裁定該等森林資產並不存在。
奇峰亦收購了另一家公司的權益,該公司據稱持有某項工程技術的知識產權。法庭裁定,該項技術的價值極低,甚至毫無價值,且有關交易被用作為向奇峰的大股東轉移巨額資金的途徑。
五名前董事均承認他們沒有採取相關的步驟,以確保就2007年和2009年收購項目中的指稱森林資產及╱或2014年收購項目中的目標技術進行妥善和合理的盡職審查,故違反了他們本身的職責。該等前董事亦承認,他們在審議和批准有關收購項目方面並不勝任、罔顧後果或疏忽(視何者適用而定)。由於該五名前董事承認曾作出上述失當行為,故法庭對他們頒布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針對奇峰其他前董事和高級人員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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