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鬆綁小額放款、利害關係人信貸上限至200萬元 7/10上路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為因應銀行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金管會宣布修正「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將不計入授信總餘額的小額放款金額上限,自原本的新台幣 100 萬元調高至 200 萬元,同時配合修正銀行對利害關係人可辦理的無擔保消費性貸款額度,同步提高至 200 萬元,新制將於本周四 (7/10) 發布上路。

銀行局主秘張嘉魁指出,此次修法是參採銀行公會建議,盼能減輕銀行在執行授信限額管理時,須調查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資料的作業負擔。
他表示,該辦法自 2010 年 1 月 28 日發布以來,全體本國銀行淨值已成長超過 2 倍,經評估,調高小額放款額度對銀行大額授信風險控管影響有限。
此外,依據銀行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辦理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可例外。原定上限為 100 萬元,此一規定自 2004 年 10 月 4 日實施迄今未調整。金管會考量經濟環境與銀行風險承擔能力皆有提升,決定同步將上限提高至 200 萬元,以提升資金調度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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