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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京專電》北交所修訂募集資金指引,超募資金不能用於歸還借款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6日北京專電》北交所修訂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9號-募集資金管理》,超募資金不能再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加強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監管,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本次《募集資金指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嚴格監管超募資金的使用。超募資金只能用於在建項目、新項目、股份回購並注銷,不能再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

 



  二是加強募集資金用途變更和募投項目延期監管。使用閒置(超募)募集資金現金管理、臨時補充流動資金,超審議額度、期限等且情形嚴重的,視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募投項目延期的,需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並詳細披露延期原因、預計完成時間、保障延期後按期完成的相關措施等。

 

  三是強化募集資金安全性。使用閒置募集資金開展現金管理的,應通過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或者公開披露的專用結算賬戶實施,現金管理的產品類型不得為非保本型且投資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閒置募集資金臨時補充流動資金,也應通過專項賬戶實施。

 

  四是規範募集資金置換事項。在支付人員薪酬、購買境外產品設備等事項中,以募集資金直接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以自籌資金支付後六個月內實施。

 

  五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對於取消或者終止原募投項目,實施新項目或者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保薦機構應當說明前期保薦意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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