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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灣精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3467


公司名稱:台灣精材

發言日期:2025/05/12

發言時間:17:47:32

發言人:王元星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12

2.預計發行價格:以每股新台幣10元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 900,000 股。

4.既得條件:員工和經理人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仍

在職,且達成公司設定之績效目標者,公司營運EPS=1以上,其既得

條件如下: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30%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30%

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40%

個人績效指標:既得期間屆滿,最近一個年度個人績效達公司前25%。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被給予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

被給予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視

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自願離職: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

份並辦理註銷。

(3)退休:

於退休當日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4)死亡: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

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

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應處分

之權益。

(6)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總經理核

准者不在此限;惟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

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留職

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

件之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7)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

,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時,其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權益,得繼續存在,且仍需繼續在所指派

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服務,其個人績效評核由總經理

參考轉任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開除):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關係終

止或變動者,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總經理核

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9)未符合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惟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經總經理核定達成既得條件並送

董事會說明者,不在此限。

(10)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發行辦法及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

之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及非全職員工,定義

如下:(a)全職者:受僱用並定期支領薪資者。(b)非全職員工:受聘

請之計時性或聘用性員工、定期契約員工及顧問。實際得被給予之員

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

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得獲配之股數:

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

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集

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項所揭

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

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

、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114年4月27日)前十個

營業日前平均收盤價每股48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

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34,20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114年~118年每年可

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3,420仟元、6,840仟元、11,400仟元、

7,980仟元及4,56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本公司於114年4月27日之在外流通股份

31,106,569股計算,114年~118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

分別約為新台幣0.11元、0.22元、0.37元、0.26元及0.15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

稀釋情形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員工獲配新股

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 依本次發行辦法及信託保管機構之約定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依本次發行辦法與信託保管機構

之約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

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

定之。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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