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首波納管12家融資租賃公司最快8月底生效 違者可罰千萬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2025-04-22 18:03

金管會今 (22) 日預告 5 項法規草案,第一階段規劃將中租 - KY(5871-TW)、裕融 (9941-TW)、和潤企業 (6592-TW) 及日盛台駿 (6958-TW) 4 家上市集團旗下共 12 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強化消費者保障,法規預告完畢後,主管機關給予業者 2-3 個月緩衝期,因此,最快 8 月底生效,違者將可處 30 萬元至 1000 萬元罰鍰。
立委近年持續關注「山道猴子」融資亂象,金管會主委彭金隆日前於立院備詢時說明,將透過《金保法》三階段納管,第一階段對象為 4 家上市櫃公司旗下所有子公司,共計 12 家;第二階段則是銀行轉投資的 13 家融資租賃公司;第三階段擴及租賃公會所有會員,共有 15 家。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長林志憲表示,為有利融資租賃公司順利接軌金保法,並回應外界對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行為更為透明、公平、誠信期待,已分別就金保法所定消費者保護措施之第 8 條 (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第 9 條 (商品適合度) 及第 10 條 (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擬具各該授權子法修正草案,共有六大重點。
-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來揭露。融資租賃公司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 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 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 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 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以個別磋商條款與金融消費者個別約定,融資租賃公司並應向其說明重要內容。
此外,針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的收費,金管會已擬具「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金融消費者的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台幣 2 萬元。
爭議案件經金融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 8000 元。
林志憲說明,相較於銀行、保險、證券等一般金融機構評議案件收費標準 5.5 萬元、1.3 萬元,主要因融資租賃案件平均金額較低,例如:BNPL 業務小額借貸 3、5 萬元,他強調必須循序漸進,一步一步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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