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併獲准遭疑 金管會二點澄清:有提具體承諾書、與南山案無從比較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2025-04-17 19:43

有媒體報導對於新新併獲准一案提出質疑,金管會今 (17) 日作出二點澄清,首先,為何未要求比照南山人壽案提附條件核准,保險局官員表示,該案併購方為投資公司,並非金管會高度監理對象,新新併與過往投資或收購保險公司型態截然不同;其次,為求慎重,金管會仍依據《保險法》五大原則進行審核,並要求新新併出具具體的增資與經營承諾書。
為何金管會對於新新併沒有比照南山人壽案採取附條件核准?對此,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回應,金管會之前對於一般投資公司申請收購人壽保險公司有採附條件核准,並要求投資者提供保管資產,主要考量該案併購方非屬金管會高度監理的投資者來收購保險公司。南山人壽當年是由潤成投資入主經營。
蔡火炎強調,為了確保投資者未來具備對於保險公司長期增資的財力跟經營的承諾,才要求投資者要提供保管資產,因此,南山案與新新併的情況不同。
金管會對於新新併的審查標準是否與過往案件的審查標準有所不一致?蔡火炎解釋,新新併是金控公司合併案 (包含壽險子公司為主體的金控) 首例,並不是新投資或是收購保險公司的樣態,也與過往由金控公司發動收購保險公司的案例不一樣,此外,與先前非本會高度監理的投資公司收購保險公司個案也截然不同。
不過,金管會為求慎重,仍就新新併一案,涉及到壽險子公司的部分,秉持過往的審查標準,並依照保險法 139 條之 1 及其授權訂定的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五大原則來進行審核,同時要求出具具體的承諾書。
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3 條與第 56 條規定,金控公司依法負有維持壽險子公司財務健全與為子公司籌募資本的法定義務。蔡火炎強調,這是有法律的依據來確保增資與經營承諾。
蔡火炎表示,新新併金控公司還是有遵照金管會過往的標準,出具具體的承諾書,承諾維持壽險子公司的清償能力及負有增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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