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管》「兩高」修改調整一罪名,賤賣公司、企業資產將入罪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31日專訊》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當中根據去年12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調整1個罪名,即是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補充規定(八)》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檢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構成犯罪的對象,由「國有資產」擴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資產在內,因此,必須對原罪名「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作出調整。這一修改基於強化對民營企業保護的現實需要,將該罪名適用範圍從國有公司、企業擴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在內,能夠更好體現產權平等保護要求。
*賤賣公司、企業資產最高可判囚7年*
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
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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