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管》內地啟對非銀金融機構監管,每年評級一次可約談整改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文件提出,按功能定位(15%)、資本管理(10%)、公司治理(20%)、風險管理(30%)、信息科技管理(10%)、集團經營與支持(15%)六部分,分別從定量和定性兩個維度對財務公司進行評價,形成監管評級結果,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評級工作原則上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
在內地,「財務公司」一詞並非指一般的私人借貸機構,而是指經營部分金融業務的企業,這些企業可承辦定期大額存款、發放貸款、經銷證券、買賣外匯、代理保險、財務諮詢等金融服務。其服務對象主要是大企業與集團,不開立私人帳戶、不辦理小額存貸款和儲蓄,以此與銀行相區別。
財務公司在為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不合規的舉動,例如協助控股股東及實控人通過關聯交易套取上市公司資金,甚至隱匿違規關聯交易及資金真實去向。中證監及金監總局前身銀保監曾發文指,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應當嚴格遵循金融服務協議,不得超過金融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交易預計額度歸集資金。
*金監總局:引導財務公司堅持主責主業*
文件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出機構應當將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監管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監管意見書等方式向財務公司通報,並在通
報中提出相應整改要求。財務公司在收到監管機構的評級結果通報後,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財務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並通報財務公司所屬集團,通報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評級結果、監管機構反饋的主要問題、整改要求等。
金監總局表示,監管評級是為全面評價財務公司的風險和管理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防範企業集團經營風險向財務公司傳導,引導財務公司堅持主責主業、穩健經營和規範發展,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ey)
- 看穿港股AI熱潮與IPO紅利!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