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檢提上訴 頂新:依規採購且原料正常無虞
鉅亨網記者張欽發 台北
頂新製油自越南進口豬脂原料油一案,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日針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頂新製油對此表達尊重,頂新並且重申是以食用級規格進行豬油等採購、報關、受檢與繳稅
依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無罪理由主要為頂新製油向越南貿易商大幸福公司購買的是「原油」,台灣雖然沒有對「原油」規定詳細標準,但必須是從「健康豬屠體」熬製而成。同時,由彰檢於庭審時所提出的菜市場影片顯示,越南的豬屠體在進入市場銷售時會有通過檢疫合格的戳章。經法院傳喚的證人胡大光證詞,也「確認越南應該沒有病死豬流通在市面上。」
其中,越南的官方函文說明大幸福公司的上游有相關之合格證明與來源證明,沒有不能供人食用的情形,「黑心油」在本案不存在。彰檢在起訴書並未指本案油品為回收油或餿水油,在審理過程中,經彰院送請檢驗人員重新採樣與彰檢同一個被查封的油槽,以標準檢驗法的「管柱層析法」確認,判斷「回收油」的重要指標「總極性化合物」都在衛福部公告規定的標準以下,嚴謹地從科學方法排除了外界質疑的回收油或餿水油的可能。頂新製油的成品油都沒有重金屬超標的情形,原料油中所含微量重金屬並不等同有摻偽假冒。相關鑑定人皆表示,重金屬在油品精煉過程中可去除,而精煉又是國際油品大廠正常且必要的程序,因此不構成犯罪。
頂新指出,頂新製油以食用級規格進行採購、檢驗與進口報關,並繳交20%的食用油關稅,在港邊等待政府抽驗,取得食藥署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始入關。合法依規採購,並且如實申報。而越南是亞洲第二大豬隻生產國,油脂豐沛,且因越南氣候穩定,較少用藥,頂新製油因此評估自越南採購食用豬脂。希望社會各界不要因為豬油原料來自越南就有不能食用的預設立場。
頂新指出,有關原油用途之爭議,依照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所發佈的新聞稿,剛熬出來的油脂叫做「原料油」,未精煉的做為飼料用油,精煉後的做為食用油。依食藥署對於澳洲進口的原料油作此一的定義,來自越南以正常原料取得的原油,若未經過精煉程序,則提供動物飼料用;若該原油經過精煉程序後之成品符合國家衛生安全規定,即可提供人類食用而作為食用油。越南公證行Vinacontrol公司為當地知名之公證公司,無需特別為單一公司作不實檢驗與調查報告,彰檢在法院提示證據也肯定此一公證公司的專業。
頂新指出,面對一審宣判結果帶來的社會意見分歧與爭議,頂新製油尊重彰檢提起上訴的程序,未來仍會在捍衛食安與秉持油品專業的前提下,釐清事實真相,以期透過司法審理化解相關疑慮,至盼社會能夠回到理性公平的討論基礎,並給予司法獨立審判的專業空間,以維護台灣民主法治社會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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