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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兒童保單死亡理賠修法 擬採限額給付喪葬費用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保險法》第 107 條載明,若為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 15 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但是近年意外事故頻傳,且涉及不少 15 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例,使得「未成年保單」身故給付修法問題再起,據了解,金管會修法方向研擬採限額給付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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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單死亡理賠修法 擬採限額給付喪葬費用。(鉅亨網資料照)

立法院財委會本周一 (11 日) 將審查保險法第 107 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國保險法對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的規範歷經多次變革,於 1929 年訂定之初,是採全面禁止未滿 12 歲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1963 年修正為僅禁止投保人壽保險,1997 年則取消限制開放投保兒童保單。


直到 2000 年,三讀通過的保險法第 107 條,是限制未滿 15 歲的未成年人所投保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保險人只可以領回加計利息退還所繳的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

但是近幾年發生的重大災害中,包括復興空難、台南 0206 地震、普悠瑪翻覆事故等,都有未滿 15 歲的孩童去世,引發立委關注依照目前法規,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因此提議修法。

金管會表示,兒童保單要不要理賠之所以爭議不休,主要是若依據立委所提「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認定者應予死亡給付」,其中的「不可抗力之因素」在法律上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說,可能發生身故時家屬和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的問題存在。

另外,還擔憂衍生出為未滿 15 歲的孩童投保死亡保險會出現道德危險,因為曾經發生幾起父母謀害小孩詐領保險金的事件。

金管會表示,為兼顧道德危險防範及人性尊嚴,並避免日後衍生認定爭議,該會建議宜採「限制死亡保險金額」,並以喪葬費用為限作為修法方向,至於喪葬費用要給多少錢,則參酌第 107 條之 1 有關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規定,也就是,以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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