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尚非金屬(08331-HK)就法庭命令禁發購股權與5被告達成和解
鉅亨網新聞中心
飛尚非金屬(08331-HK)就去年12月19日一份有關張強獲法庭命令禁發購股權作出最新公布,於2018年1月15日交易時段後,公司及第二被告人執行董事鄧力;第三被告人執行董事蔡南麟;第四被告人執行董事張永民,第六被告人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淑君及第七被告人獨立非執行董事卓達儀已就法律訴訟與原告人達成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之條款如下,藉由原告人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及第七被告人於2018年1月15日以同意傳票之方式聯合申請後,Godfrey Lam Wan-ho法官已經於2018年1月15日交易時段後就法律訴訟頒出命令,其主要條款概述於下文:(1) 原告人與被告人於法律訴訟的所有其他法律程序均須根據附表所載條款永久擱置,惟強制執行該等條款者除外。(2) 原告人撤回傳票。(3) 解除Louis Chan法官根據12月18日命令頒出及獲12月29日命令第七段修訂而持續生效的禁制令。(4) 命令並無訂明訂約方的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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