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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浙商財險罰款121萬元 責令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共1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保監會網站11日消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監會對浙商財險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浙商財險提出了陳述申辯,保監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複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浙商財險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二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三是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時任董事長高秉學,時任副總經理餘斌,時任財務部總經理羅小玲,時任客服運營中心總經理夏愛明,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保監會對浙商財險罰款121萬元,責令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共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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