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從嚴監管保險資金投資各類金融?品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近日,保監會發布關于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稱近年來,保監會根據行業發展形勢出台了一系列規章制度,較好地完成了保險監管任務,但由于市場變化較快,部分制度已難以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存在??後、缺位、交叉、重疊甚至相互沖突等問題。
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針對上述問題,加快補齊制度短板。對現有監管制度不完善、存在漏洞的,盡快修訂補充;對監管?部規程不健全、存在操作風險的,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對近年來市場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上位法支持來強化監管措施的,認真研究反映,推動保險法等修改完善。
(一)健全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加強機構股權監管,研究制定保險業統一的保險機構股權管理規則,設立更加科學嚴格的股東分類約束?準,建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降低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加強入股資金真實性審查,強化投資人背景、資質和關聯關系穿透性審查,嚴禁代持、違規關聯持股等行為。增強關聯交易監管,完善關聯方信息檔案建設,加強對關聯交易審核責任人的追責。推進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制衡機制。強化公司治理監管,加強對股東增資、股權轉讓的審查力度,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完善公司規劃監管,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戰略風險防控機制。研究出台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制度,評估确定首批國?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名單。
(二)嚴格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加強資?負債匹配管理,研究制定保險公司資?負債管理監管規定,建立定量評估、定性評估和壓力測試等規則。進一步健全保險資金運用信息披露和?部控制指引,規範保險公司首席投資官和保險資?管理公司首席風險官機制。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分類監管制度,完善重點投資領域監管政策。提高境外投資能力要求,建立境外投資分級管理規則。堅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導向,從嚴監管保險資金投資各類金融?品,嚴禁投資基礎資?不清、資金去向不清、風險狀況不清等多層嵌套?品。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服務國家戰略的引導政策和服務實體經濟的配套政策。
(三)深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全面實施。?動中國風險導向償付能力體系(簡稱“償二代”)二期工程,填補保險集團監管、相互制保險企業監管等制度空白,修訂完善投資資?風險因子、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評估?準等現行規則,加強與其他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實施,根據“償二代”要求調整改進保監會部門及派出機構監管制度機制,提升監管合力,對行業風險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建立償付能力數據核查機制,嚴查嚴處數據造假行為,夯實監管數據基礎。督促保險公司健全?控流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确保“償二代”制度全面落地實施。進一步加強償付能力信息披露監管,提高信息透明度,充分發揮市場約束作用。
(四)夯實保險?品管理制度。進一步修訂保險?品管理制度,強化保險公司?品管理的主體責任,規範保險公司?品開發管理行為,公平合理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從嚴做好?品監管,落實備案?品事後抽查機制,對問題?品強制退出,加大問題?品通報、處罰力度。探索建立人身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管理制度,規範保險公司渠道、?品等業務經營行為。深入推進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
(五)完善保險中介市場監管制度。修訂出台《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加強對股東資質和出資能力審查,區分全國性、區域性機構并實施分類管理,規範分支機構設立條件和流程。落實《資?評估法》要求,規範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管理。探索建立保險中介機構法人治理、?控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準。強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管理從業人員的主體責任,建立對管理不力機構的追責機制,進一步完善從業人員執業登記制度。
(六)推動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建設。建立保險銷售可回溯制度,實現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确認。研究制定保險?品适當性銷售制度,加快推進保險服務?準化建設,健全完善保險公司服務評價和小額理賠監測機制及結果公開制度。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投訴處理主體責任,提升保險糾紛化解機制運行效率。大力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實施保險實名登記制度,建立保險行業失信懲戒機制。完善保險消費者教育及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制度。
(七)完善高管人員管理制度。修訂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加大保險公司在高管任職資格把關方面的主體責任,優化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建立保險公司職業經理人評價體系,強化對高管人員流動、履職的動態監管。完善違規高管處罰結果行業通報制度,建立高管人員“黑名單”,進一步明确禁止擔任高管人員的行為和情形。
(八)提升新型業務監管水平。研究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和風險防範有關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支持行業運用互聯網技術創新?品、服務和模式。加強自保公司監管制度研究,引導規範相互保險組織,切實保障會員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細化完善保險公司各類專屬機構的監管規則。研究出台價格保險、指數保險等創新型業務管理制度。規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防範風險跨系統、跨區域傳遞。探索新模式新風險通報制度,切實引導新型業務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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