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空機構橫行 監管機構豈能坐視不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沽空機構在過去數年橫行於香港資本市場,多間民企慘遭到沽空機構狙擊後,股價往往出現暴跌,其中德普科技(03823-HK)股價在沽空報告發出後,即暴瀉9成,早前遭到Glaucus狙擊的豐盛控股(00607-HK),則在報告發表後挫近12%後停牌。沽空機構顧名思義,當然發掘出上市公司的負面消息,其營運模式,則待發布有關報告後致股價下跌,讓其早已部署的沽空行動成功而取利。這種發沽空報告,讓其沽空行動成功的做法,已引起市場非議,並且導致不少散戶投資者錄得不少虧損。面對此等舉措,投資者有冤應當向哪裡訴?
香港作為成熟的金融市場,機構投資者雲集其中,除了有參與長期投資以外,亦有參與個別短線投資者活動。在進行長期投資期間,為了對沖風險,便會作出不少策略上安排,如進行期權及期貨交易,有時亦會透過沽空來達到對沖風險的效果。所以香港市場一直以來並無禁止沽空行為,只要投資者能夠在確保貨源下,並遵守現行規則,便可以進行沽空。這絕對是反映出香港作為成熟資本市場的表現。就算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當歐洲有國家限制,甚至禁止對個別上市公司進行沽空時,香港交易所(00388-HK)仍然容許投資者進行沽空,顯示出香港監管機構對投資者的成熟程度極具信心。
沽空機構與機構投資者合作從中謀利?
監管機構在2008年金融危機後,為防範有個別上市公司沽空比例處於較高水平而外間卻不自知的情況發生,因此證監會推出淡倉申報機制。目的仍非禁止或限制沽空,只是希望提升市場透明度,讓各參與者可以在感覺更公平的市場環境參與其中。
可是近年有沽空機構卻藉著香港市場的存在已久的機制,發表沽空報告以配合其已部署的沽空行動,最終達到取利的目的。研究機構若通過現存及公關的資料,發現當中問題之處再發表報告,絕對是正常行為。可是研究機構在進行調查及研究的同時,再對具有可能存有負面消息的上市部署沽空行動,此等做法是否有遵守市場道德?以及會否產生一個不對稱資訊的效果。同時沽空機構要進行沽空行動時,總要向市場借貨才可以進行,中間借出貨源的投資者,又是否知悉尋求借方一方的意圖?若知悉其意圖仍然意願借出貨源,甚至參與其中而獲利,又是否合適?甚至此等做法導致市場出現混亂,並且有致投資者從中受損,相關機構作出行動,又有否作出深入考慮。
近年沽空機構多次對在本港上市民企進行狙擊,當中最經典的個案當然是中金再生(除牌前編號00773-HK)。該公司遭到沽空機構發表報告狙擊後,先停牌,後遭證監會發現公司賬目造假,最終遭到除牌及清盤的厄運。每一個資本市場,總有害群之馬存在,研究機構指出有關公司問題所在,是投資者之福。可是大部份報告內所持的理據似是而非,報告發出後投資者不知就裡而爭先將手上持貨沽出,最終待上市公司發出公告進行澄清後,股價逐步回穩。在這一段時間投資者的損失,卻成為沽空機構及其合作方的利潤。同時沽空機構往往無須就發表有關報告,導致股價出現波動,最終投資者錄得金錢上損失,以及上市名聲受損而負責。因為有關沽空機構並非是持牌機構,不受監管機構監管。同時沽空機構亦在報告發出免責聲明,以期逃避相關的責任。
沽空機構涉市場失當行為?
可是據現行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指出市場失當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價格?披露關於受禁的交易資料?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及操縱證券市場等六項犯罪行為。(見表)
內幕交易
虛假交易
操控價格
披露關於受禁的交易資料
披露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
操縱證券市場
沽空機構作出在本港的非持牌機構,其發行的報告可信程度本身已惹人存疑;同時在報告內所記載的資料,又是否經過嚴謹驗證?更何況報告內容明確指出遭狙擊的對象目標價多少,以及是具有投資價值等指引,會否產生利於衝突?按上述涉及六項犯罪行為,相關沽空機構發出的報告,是否已觸及操控價格與及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誘使進行交易?
沽空報告內附免責聲明便是護身符?
沽空機構多番狙擊香港上市公司,所發的報告內容真確性存疑,既遭到上市公司駁斥,個別個案更引發訴訟。最佳的例子就是在2012年6月,中國恆大(03333-HK)遭到沽空機構Citron發表報告,指出恆大賬目有問題,並且已是資不抵債。其後恆大報警救助,Citron亦遭到證監會入稟起訴,結果Citron遭到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Citron創辦人Andrew Left干犯市場,既被判罰還交從沽空恆大取得的160萬元利潤,並禁止Andrew Left在香港市場進行買賣5年。另一遭到沽空機構Glaucus狙擊的上市公司瑞年國際(02010-HK)則在美國興訟,最終雙方庭外和解,但是已反映出沽空機構在持的理據,未必是完全可信,而免責聲明亦非護身符。
沽空是香港資本市場的一部份,投資者若能遵守現行規則進行沽空,屬對沖風險行徑,市場參與者對此並無異議。可是近年沽空機構的發表報告以配合其沽空行動以從中取利的做法,已違返了市場一貫道德,市場人士根本難以接受。沽空機構的做法,會否觸及「市場失當行為」中六大犯罪行為?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實有必要將相關機構納入監管,對沽空機構的行為作規範,以提高市場透明度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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