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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長陳茂波指若借名置業可能需付刑責

鉅亨網新聞中心


政府早前收緊「一約多伙」,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提醒市民, 不應為少付的印花稅而「借人頭」置業, 指作出虛假陳述一經發現,除了要補回相差的印花稅及巨額的印花稅罰款外,還可能要負上刑責。

陳茂波發表網誌指,在有關豁免安排收緊後,市場又傳出有已擁有住宅物業的人士借用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的其他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名義來購買住宅物業,也即是俗稱的「借人頭」,並要求購買人簽訂信託書來保障其實質權益。我必須指出,按照現行機制,買家如欲申請根據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繳稅,必須在向稅務局申請加蓋印花時提交法定聲明,並在聲明中確認他們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的。由於該聲明是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如買家故意作出虛假陳述,便會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相關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早前,已有涉及丁屋發展和買賣的人士因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判入獄。我已指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及稅務局須嚴加查證有關法定聲明,並按法例檢控涉嫌干犯相關罪行人士(包括教唆及串謀作出虛假聲明者)。

此外,根據《印花稅條例》,如稅務局事後發現買方的聲明不正確,則買方須補回應繳納稅款的差額(即按15%的新稅率與第二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之間的差額),以及因逾期加蓋印花而招致的罰款(罰款額最高可為少繳印花稅稅款的十倍!)。另外,根據《印花稅條例》以欺詐手段意圖詐騙印花稅亦屬犯罪,違者可處第六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一年。

基於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我在此提醒市民,「借人頭」或「借出人頭」以購入物業者,一經發現,除了要補回相差的印花稅及巨額的印花稅罰款外,還很有可能要負上刑責,被罰款和監禁,絕對不值得大家以身試法。



事實上,本港樓市的基本因素已起了根本的變化︰美國利率正常化持續,未來息口只會持續向上,加上過去數年的土地供應增加,未來一手樓宇的供應量(截至今年3月底的潛在供應96,000個單位,其中有近20,000個單位隨時可供出售∕預售)與落成量(未來五年平均每年20,000個單位,比之前五年平均數增加67%),均會較過去幾年大幅增加。因此,過去幾年住宅供求偏緊的情況,不會重現,樓市面對的風險正在加大,市民在作出置業決定前,必須小心衡量各樣潛在風險,特別是利息變化對供款能力的影響,量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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