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弘控股重大損失未及時披露 粵證監局對其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鉅亨網新聞中心
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展台
和訊股票消息廣東證監局近日通告,廣東廣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損失未及時披露,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2條、第11.11.3條等相關規定,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廣弘控股日常治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重大損失未及時披露。2015年12月24日,廣弘控股對子公司廣東廣弘粵橋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存貨盤點,盤點結果確認存貨盤虧凈額2203.93萬元,占廣弘控股2014年凈利潤15349.3萬元的14.36%,廣弘控股未及時披露。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2條、第11.11.3條等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現對廣弘控股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廣弘控股應當自收到本責令改正決定書之日起2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措施及整改時限,並於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廣東證監局將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廣東證監局指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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