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達: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26款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4
2.報導日期:105/10/14
3.報導內容:
(1)「”…”6個月打一針的50毫克劑型,正力拚明年申請藥證;而3個月打一針的劑型,
則規劃後年申請上市藥證”…”。」
(2)「”…”目前已有來自美國、歐洲及中國大陸等地的廠商,正積極洽談行銷合作及
授權中”…”。」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報導所提之6個月打一針及3個月打一針之劑型,其申請藥證時辰之相關研發內容,
仍需視2017年第一季末可知曉之相關訊息而再評估,有關公司營運相關問題,請以
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準。
(2)報導所提之合作授權階段,仍需視2017年第一季末可知曉之相關訊息而再評估,
有關公司營運相關問題,請以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準。
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內容。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2)單一臨床試驗結果,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新藥開發上市之成敗,投資人應審慎
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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