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華:本公司董事長因大同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宣示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林蔚山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重訴字第29號
4.事實發生日:105/09/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
依據101年6月29日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
向台灣高等法院對本公司董事長林蔚山因大同案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詳細內容請參閱大同105年9月29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6.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提出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判決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林蔚山先生擔任本公司董事長,此次判決之緣由,與本公司無關
且本公司營運、財務與業務一切正常,不會受該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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