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電:公告本公司現金減資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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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股東常會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821,520,000 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82,152,000股,該減少資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05年9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35329號函核准在案。 二、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A01100 鋁材軋延、伸線、擠型業 2.CA01130 銅材軋延、伸線、擠型業 3.CA02010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4.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5.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6.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7.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8.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9.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10.E599010 配管工程業 11.E601010 電器承裝業 12.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13.E801020 門窗安裝工程業 14.E801030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15.E801040 玻璃安裝工程業 16.F107990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 17.F111090 建材批發業 18.F211010 建材零售業 19.F401010 國際貿易業 20.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21.H701080 都市更新業 22.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23.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24.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58號4樓、58號5樓之2 (四)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任期: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連選得 連任。 (五)公司章程訂定日期:訂立於49年12月31日,最近一次修訂於105年6月27 日。 (六)公告方式: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mops.twse.com.tw (七)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本次應換發之舊股票:已發行普通股273,84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共計新台幣2,738,400,000元整。 (2)本次減資情形: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821,520,000元,銷除已發行普 通股股份82,152,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3)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916,880,000元整,分為普通股 191,688,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4)本次現金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股東 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普通股股東每股可退還新臺幣3 元,每仟股換發700股(即每仟股減少300股);減資後換發不足壹股之 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支付予該股東,其股 份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承購,(凡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代為辦理換 發者,充作集保劃撥費用)。註:本次現金退還股款按減資比例計算, 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所餘金額,依公平原則,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 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分配總額。 (八)減資換股相關日期如下: (1)減資換股最後過戶日:105年11月28日。 (2)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期間:105年11月29日起至105年12月8日止。 (3)減資換股基準日:105年12月3日。 (4)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期間:自105年11月25日起(依法停止過戶日前第 二個營業日) 至105年12月8日止。 (5)股票換發日、退還股款日、新股上市日、舊股票停止上市日:105年12 月9日。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 標的。 (九)新股票印製說明:一律採無實體發行。 (十)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 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十一)換發手續及地點: (1)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一律採無實體發行,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 尚未在證券商開設集保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 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及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寄送之股票 換發通知寄申請書及原留印鑑並填妥表單671,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 換發。 (3)未過戶舊股票換發:凡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且尚未辦妥過戶者,敬請 備妥股票、買進報告書、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乙份、原留印鑑章及集保證券存摺並填妥表單671至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及換發手續。 (4)郵寄聲請換發新股票者,請用掛號郵寄,如發生郵遞失誤情形,請 貴股東自行辦理股票掛失手續。 (5)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本公司統一辦理換發,股東免辦理任 何手續。 (6)換票時質設股票須先撤銷,掛失股票須待除權判決後方可換票。 (7)股票換發地點: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 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電話:(02)2541-9977。 (十二)依據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9504509440號函釋規定,公司辦理 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所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因非屬返還股 東之投入資本,認屬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 稅。按前揭法令規定,本公司此次辦理退還股款約計有22.26%非屬股 東投入資本之返還,故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 (十三)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股東獲配股 利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2萬元整,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十四)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十五)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辦理之; 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本公司將 於普通股新股上市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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