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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翰實業:依公司法369條之8第3項規定公告,接獲宏致電子(股)公司通知已取得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01

2.發生緣由:

宏致電子(股)公司自民國(下同)104年8月5日至104年9月23日止,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本


公司已發行普通股共計31,862,705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5,650,000之69.80%,

已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於104年10月1日完成交割,宏致電子

(股)公司爰依公司法第369條之8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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