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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集體訴訟 優步能走幾步?

鉅亨網新聞中心


□ 鄭旭江

Uber(優步)公司的合法性一直在各國飽受爭議。盡管在短短5年內就擴張到55個國家300多個城市,但訴訟也一直伴隨優步的成長。9月1日,美國優步在其加州總部所在地收到了加州舊金山地區法院的裁定,優步公司將首次面臨集體訴訟的挑戰。


9月15日,優步公司代表律師泰德·布特羅斯向法院提交了長達22頁的上訴狀,聲稱允許集體訴訟的判決是“明顯錯誤”的,應該予以撤銷。

在這個備受關注的案件中,四名現任或曾任優步公司司機的原告為他們自己也為近16萬加州地區的優步司機爭取僱員地位,而非原先的獨立承包商。僱員地位受到加州勞動法的保護,該法第2802和351條款允許優步司機在雇佣關係期間得到公司在油氣價格、車輛保養、意外損失等方面的補貼和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方面的權益,這也意味如果集體訴訟成功,優步將不得不支付巨額費用,原先“低成本、高體驗”的運營模式也將受到影響。

作為共享經濟模式和實時搭車平台的先行者,優步自誕生之初就面臨冰火兩重天的境地。一方面,優步突破傳統出租車“壟斷”局面的P2P模式激活了私家車市場的活力,傾力打造的軟件平台可以分享位置、隨時叫車、網上支付和互動評價。簡便化操作和人性化服務讓其在5年內就擴張到55個國家300多個城市,優步因而被譽為繼Facebook后商業歷史上發展最快的科技公司,受到多天使投資者和廣大車主和乘客的歡迎。

另一方面,優步打破了現有的利益格局和商業模式,以一種挑戰現有法律法規的姿態成為聚光燈下的弄潮兒。如果將優步視為電商垂直領域的商業典範,那麼其提供的打車服務在各個階段都有相應的法律風險。一是事前私自提供出租車服務往往違反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認證和管理,違背交通運輸法的規定和原則。

二是事中可能出現非法載客取酬和缺乏第三者保險的現象。若有民事合同或侵權糾紛,乘客權益難以受到有效保障。優步對司機的資質認證和背景審查也有待提高,關於乘客遭到優步司機侵犯的刑事案件也不罕見。

三是事后優步公司抽取佣金和扣款交易都在國外,從業者有在稅收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之嫌。此外,關於GPS作為計價器全由優步公司決定費率、個人智能手機設備的隱私信息保護和刊載不實廣告來進行不正當競爭等都為人所爭議或詬病。

在市場的熱度和現有的制度之間,在勇於創新的歡呼和破壞規則的非議之間,優步還是步履維艱又步步為營地走到了今天。2011年,加州舊金山交通局頒發停止並終止令,宣稱優步無照經營出租車服務,要求其終止營運。優步為此將其英文名稱從“UberCab”修改為“Uber”。2012年,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CPUC)對Uber、Lyft、Sidecar等共乘服務公司發出停止並終止令,隨后雙方達成暫時性協議。2013年,優步的發展、觀念的更新、各方的磋商終於讓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一致投票通過決議,加州從此成為美國共乘服務合法化的第一個地區。

雖然優步在美國其他州、加拿大、英國、歐盟以及中國等國家和地區面臨合法化的問題,但加州的成功還是讓其擁有了最寶貴的“創新根據地”,對其他地區生了積極的示範作用和先例效應。優步司機集體訴訟事件已經不再像以往那樣糾結於優步是否能在加州合法運營,而是將視線眼於如何運營的問題。

在英美法系一如既往洋洋灑灑的判決書中,加州地區法院法官愛德華·陳分介紹、討論和結論三部分,主要從集體訴訟的基本要素、雇佣關係的綜合判斷和集體訴訟的附加要件三個角度論證此次加州優步司機集體訴訟的請求。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當前美國集體訴訟制度首先需要符合該規則第23條(a)的四個要件:(1)成員多已成集體,從而使得全體出庭變得不現實;(2)成員具備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共同問題;(3)代表當事人所提出的主張或抗辯必須是全體成員主張或抗辯的典型;(4)代表當事人能夠公正足夠地代表所有成員的利益。

雖然優步公司一方面承認優步司機都在公司數據名錄上,但司機情況各不相同因而不適合採取集體訴訟。然而,法官的逐條分析卻認為優步司機分別符合“多數性”“共同性” “典型性”和“充足性”的集體訴訟要素。

其次,法官採取加州Borello’s test的標準來綜合判斷優步司機到底屬於優步公司的僱員還是獨立承包商。Borello’s test判斷標準需要考慮多因素,但並非每個因素都具備相同的權重,其核心原則在於雇佣方是否有權控制工作的各項細節。比如,優步是否單方面決定支付方式、是否有權無理由終止司機繼續服務、優步對司機工作行程的安排、對司機工作路線或區域的選擇、對司機表現和投訴的掌握以及司機對其他第三方應用的使用等。這些判斷並非每一個都有肯定的答案,卻足以達到優勢證據原則判斷的要求。

除此之外,法官還論及多的輔助因素,如該服務是否需要特定統一的技能、是否需要提供一定的工具和空間、是否是公司的常規或核心業務、服務提供者的裝備投資是否需要公司的協助、管理技能和水平是否能夠影響服務提供者的利潤或損失等。

在空白的法律地帶探索,我們既可以看到商業原則與經濟分析齊飛,也可感受利益分配與制度安排博弈。最后,集體訴訟還需符合《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3(b)的規定,集體成員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共同問題超越單個成員的任何問題,而集體訴訟的方式在所有可採用的爭端解決方式中最為有效和公正。誠如法官在裁定中寫道,“所有考慮的因素中有支持原告的訴求,也有回應被告的辯護,但究其整體,集體訴訟是更合理的選擇。”

白紙黑字一出,共乘市場側目,久經風雨的優步又將面對新一輪法律和人心的考驗與檢測,我們不禁捫心自問:互聯網時代的漫漫創新路,優步能走幾步?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生、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法學院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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