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團被關聯方占用巨額資金未合法披露 投資者可索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年4月21日,安泰集團(原「ST安泰」,600408)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市公司安泰集團因為被關聯方占用巨額資金,且又沒有合法披露這一行為受到證券監管部門頂格行政處罰。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博士、知名證券維權律師認為:安泰集團信息披露嚴重違規,構成虛假陳述,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有望獲賠的投資者應該是:在2014.8.22-2015.5.4期間買入安泰集團(股票代碼600408),並且在2015.5.5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
索賠緣由及安泰集團違法事實
安泰集團,全稱是「山西安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曾經使用的證券簡稱有*ST安泰、安泰集團等,證券代碼:600408。2015 年 5月 5日發布*ST安泰發布《關於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承認公司因為隱瞞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非經營性資金違反了相關規定,被山西監管局責令改正。隨後2015年 5月21日,*ST安泰又宣布因為涉嫌信息披露違規遭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立案調查。一系列的負面消息使得*st安泰停牌近五個月。2015.9.14,安泰集團開始復牌,但復牌後股價暴跌十多個跌停板,眾多投資者損失慘重。
2016年4月21日,安泰集團公告收到山西監管局的調查和處理結果,即《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2號),山西監管局認定安泰集團存在的違法行為是: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團公司被關聯方山西新泰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鋼鐵公司」 )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共計12.20億元;被關聯方山西安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房地產公司」 )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共計25.64萬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團公司被關聯方新泰鋼鐵公司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共計15.16億元;被關聯方安泰房地產公司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共計25.64萬元。但是,在安泰集團公司2014年中期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中,未能及時、准確的披露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山西監管局決定:一、對安泰集團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二、對李安民、李猛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三、對趙永梅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罰款;四、對郭全虎、武輝、張德生、冀煥文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元罰款;五、對羅滋、李挺、裴正給予警告。
股民索賠法律依據及索賠條件
臧小麗律師指出:目前,證券監管部門已經對安泰集團作出生效的行政處罰文件,該股票的投資者即可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民事賠償。我國《證券法》第69條是股民對虛假陳述違法行為要求賠償的主要法律依據。另外,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投資者起訴的前提條件是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虛假陳述的違規事實必須要有相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文件或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為依據。
臧小麗律師認為,就安泰集團股票索賠案來說,股民起訴索賠的前置程序已經具備,索賠已不存在法律障礙。有望獲賠的安泰集團股票投資者應該是:在2014.8.22-2015.5.4期間買入安泰集團(股票代碼600408),並且在2015.5.5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
投資者參加索賠應當准備的材料
1、買賣安泰集團(*ST安泰,600408)股票的全部對賬單或交割單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對賬單注意事項:對帳單原件上需要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有股東姓名,股東證券賬戶號碼及身份證號碼,買賣600408股票的時間、價格、證券代碼、股數、傭金印花稅等信息,現在還持有這只股票的投資者必須打出股東庫存股的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
3、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或證券公司開戶確認單一份);
4、另附上投資者的聯系電話、地址及電子郵箱。
律師收到以上資料後,首先將免費為提供材料的投資者確定是否符合條件,並計算是否存在損失。如果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的,律師將提供進一步准備起訴的材料給投資者。
附:安泰集團虛假陳述投資者維權律師聯系方式
聯系人:臧小麗律師,法學博士
電話:010-57128755
手機:1369 153 1620
郵箱:343733997@qq.com
網站:股東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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