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股權籌案審判長訪談:鼓勵創新 防範風險
鉅亨網新聞中心
新浪科技訊 9月15日下午消息,全國首例股權籌案今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審判結果為原告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人人籌平台)勝訴。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本案審判長殷華在判決結束后,@北京海淀法院 對“籌融資第一案”審判長殷華進行了訪談。殷華法官對籌融資有關法律問題進行了明,並回答了網友提問。(李根)
以下為訪談內容:
1、目前評價涉案籌融資合同效力的基本裁判依據主要是什麼?
答: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合同無效;上述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所以確認《委託融資服務協議》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據應為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主要即涉及我國《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而其中的關鍵在於“人人投”此種籌融資行為是否屬於“公開發行證”。合議庭經合議認為,本案中的投資人均為經過“人人投”籌平台實名認證的會員,且人數未超過200人上限;結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於2015年7月18日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檔案精神;從鼓勵創新的角度,認為案件所涉籌融資交易不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其交易未違反上述《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
2、剛剛您提到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剛剛出台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請問涉及籌融資的規範性檔案除此之外還有哪些,對本案有何影響?
答:我國目前還未出台專門針對籌融資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涉及的其他檔案主要是《指導意見》,其中在第(九)部分對股權籌融資做出專門規定,明確“股權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必須通過股權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股權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等內容,上述規定將股權籌融資確定為公開小額股權融資。
此外還有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15年7月29日發布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於2015年8月3日發布的《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國證券業協會在2014年12月18日發布的《私募股權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等檔案,上述檔案明確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不屬於《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籌融資範圍,應屬場外證券業務的一個種類。從性質上來看,《指導意見》性質為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出台的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性質為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台的自律性檔案;《通知》性質為中國證監會下發的工作檔案;而《私募股權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只是徵求意見稿,並未正式出台,且其性質仍屬於自律性檔案。《指導意見》、《管理辦法》也均未對本案所涉及的籌交易行為予以禁止或給予否定性評價。另外,飛度公司的主體資質方面,在其取得營業執照、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開展業務,目前也無法律法規上的障礙。所以,法院最終認定案中《委託融資服務協議》有效。
3、本案判決書中將涉案交易稱為籌融資交易,並未稱之為股權籌融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請問是如何考慮的?
答:我們注意到,目前的政策檔案當中對股權籌融資、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等概念做了相應區分,但目前關於籌融資的監管政策和法律規範仍在不斷完善當中,法院在裁判時充分考慮了當前具體的政策環境,認為案中交易的分類和定性並不必須對號入座。籌融資交易一般應具備的要素包括:以滿足初創企業或項目資金需求為主、以互聯網平台為融資媒介、以面向公籌資為表現形式和能夠提供一定回報。我們認為其應屬於一種籌融資交易,但是否屬於上述兩種特定概念,並不做評述。因其並不屬於在本案中法院必須明確加以評價的問題,所以將其排除在裁判內容之外。
4、關於社會關注的有限合伙人數超限問題,為何在裁判中沒有明確給予回應?
答:還是上一個問題秉持的觀點,即法院在這個案件中裁判越保守,則可能留給籌行業發展的空間會越大。實際上,案中雙方當事人未在《融資協議》中約定關於融資交易的具體人數問題,諾米多公司也未在發函解除《融資協議》時將其作為理由;更重要的是,雙方合同關係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前即被解除,飛度公司就此是否會發生違約行為仍然僅是一種預測,其是否能通過其他方法解決此問題也未實際發生和得以檢驗。故在此情況下,在該案審理範圍內,對上述問題是否生相應責任,法院沒有必要過多評述,只是在本案範圍內在界定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的層面上加以分析。對飛度公司上述行為是否有規避法律之嫌、是否比照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合格投資者人數的“穿透”原則等問題,不再發表意見。但在判后答疑階段,法院也告誡“人人投”平台,即經過此次訴訟后,應認真審視自身交易模式的設定,進一步自查規範經營行為,避免問題的發生,切實保護融資人和投資人的權益。
5、請問判決最終確認合同主體之間是居間法律關係的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到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為《融資協議》,但委託融資只是雙方當事人整體交易的一部分,相對於項目展示、籌集資金等服務,飛度公司還提供信息審核、風險防控以至交易結構設計、交易過程監督等服務,其核心在於促成交易。從該角度分析,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系居間合同關係。但是,界定為居間合同關係是基於對本案爭議的相對概括,但籌融資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業態,籌平台提供的服務以及功能仍在不斷創新、變化和調整當中,其具體法律關係也會個案案情而發生變化。
6、判決書中確定項目方應對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擔更大責任,具體原因在於其信息披露不真實,請問信息披露在此種交易中是何要求,為什麼如此重要?
答:《指導意見》(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中提到“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佈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實際上,互聯網金融交易開展的基礎很大程度上便是交易各方之間的信任,而信息披露是建立彼此信任關係的關鍵。所以,在互聯網+時代,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信息披露顯得尤為重要。
7、請問如何看待互聯網金融特別是籌融資等新交易對現行法律提出的要求?
答: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大勢所趨,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創業、萬創新打開了大門。《指導意見》肯定了互聯網金融的重大作用,認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不論是對政府、行業還是對法院來講,互聯網金融都是新生事物,既需要鼓勵創新、促進發展,又需要化解糾紛、審慎裁判,從而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助力。從這個角度,目前不論是監管部門還是司法部門,對監管政策的落實和具體的司法評價都非常慎重。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不周延性,用已有的法律法規去評價日新月異的互聯網金融需要非常慎重,應該堅持鼓勵交易和創新的原則。只有明顯逾越、違背了法律規定,才會受到否定性評價。
8、從法律角度看,目前在籌融資領域內的風險有哪些?
答:相比於P2P網貸領域內出現的問題,籌融資領域出現的問題相對較少,但其風險卻是存在的,主要是兩方面:(1)籌融資交易模式不規範導致的違法違規風險;(2)在具體交易中融資方(也可以成為項目方、借款人)惡意違約的風險。當然,如果假借互聯網金融平台實施非法集資以及其他傳統刑事犯罪,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9、對從事互聯網金融特別是籌融資業務的公司,您有何提醒和建議?
答:(1)創新有底線,靠信譽和實力成就企業品牌;(2)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內容,盡快規範自身經營行為;(3)設計交易模式和制度時應盡可能保障投資人權益,盡可能公開透明。
10、您對參與互聯網金融特別是股權籌業務的社會公,有何提醒和建議?
答:(1)客觀衡量自身風險能力,投資需謹慎;(2)選擇投資平台時,注重企業信譽和實力,而非單純看某些平台公佈業務的收益率高低;(3)注重留存交易證據,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糾紛或訴訟。
11、該案對今后籌融資交易有何參考價值和影響力?
答:該案判決書肯定了“認人投”交易模式未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行業發展留下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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